文◎ 詹順貴(地球公民協會會員)
日前中科三期環評被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無效定讞之後,環保署及國科會至今仍不命令停工,對於馬英九總統一再強調的「依法行政」,簡直是最大的諷刺。
中 科三期開發案環評審查的行政處分,於二○○八年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後,環保署提出上訴,日前經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判字第三十號判決駁回上訴而 宣告確定。如再參酌最高行政法院近期幾個可說是判決居民與環境勝訴的案例,包括新店安康事業廢棄物掩埋場環評被撤銷、新竹橫山廢棄物掩埋場發回更審,其判 決意旨都直指,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的開發案,都應進入第二階段實質審查,司法對環評制度的審查早有定見!
依行政法原理,環評的違法行政處 分被撤銷後,就溯及既往失其效力(行政程序法第一一八條),回復到環評法第七條尚未經審查通過許可前之狀態,絕不是環保署所說可將撤銷與停工切割處理。依 行政訴訟法第三○四條規定,環保署應該實現判決內容(非單指判決主文)之必要處置,亦即環保署應該依環評法第二十二條規定,轉請國科會命中科管理局停工, 必要時亦可直接做出停工的處分。
但令人訝異的是,環保署不僅不反省、檢討目前環評審查機制究竟那個環節出現嚴重缺失,反而執意上訴貽誤良機,徒增環境危機,甚至廠商投資的風險。對於民眾抗議要求停工,更一再反控司法不當干涉行政,揚言釋憲,並拒絕做任何必要處置,視司法如無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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